故意刮掉商品批号,本想蒙骗一下本地代理商查验窜货,不料让一件普通的合同违约的民事行为变成不以真实标记销售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7日,张榜镇3家商户被蕲春县工商局立案调查。
4月22日,蕲春县工商局赤东工商所接到辖区内的“雪花”啤酒经销商举报,称张榜镇有5家经营户销售的“雪花”啤酒外包装箱无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
赤东工商所立即联合张榜工商所对张榜镇辖区内的5户被举报对象进行了突击检查。果然发现3户经营户共有93箱“雪花”牌冰生啤酒的包装箱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标识,且包装箱上有明显的刮痕。
据调查,3经营户刮掉生产日期、批号,是因为窜货(即经销商违反与代理商的约定从外地购进商品),不是销售问题啤酒。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销商擅自刮掉商品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剥夺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生产厂家和产地的知情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当日,93箱被刮掉商品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的啤酒被工商部门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