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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陶瓷产业园原伊漕村67户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5年11月06日 13:32     小编:吴捷          点击: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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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东镇人民政府,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陶瓷产业园原伊漕村67户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6日 

 

陶瓷产业园原伊漕村67户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蕲春经济开发区陶瓷园区原伊漕村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保障被搬迁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范围及对象

(一)搬迁范围

本次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范围涵盖赤东镇马铺村(原伊漕村)第2至第4村民小组共67户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为搬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主体房屋、屋上屋、楼梯间、外设厕所、猪舍、柴房、附属厨房、卧室、车库、地下室、水井、屋前屋后硬化路面、围墙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协议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自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工作正式启动之日起,设定为期两个月的集中签约期。具体起止时间由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确定。

(二)搬迁期限

被搬迁村民应在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确保房屋交付拆除。

三、实施主体与责任分工

本次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实施主体为赤东镇人民政府。马铺村村民委员会筹备委员会负责与被搬迁村民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过程统筹协调,监督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推进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搬迁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对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范围内主体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为主的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搬迁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

(二)补偿标准

1.产权调换比例

根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结构类型,对建筑面积进行差异化调整:土木结构核减10%,砖木结构核减5%,现浇结构增加5%,砖混结构不予增减。调整后的主体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调换比例为1:1.3;

总层数为二层的,调换比例为1:1.2;

总层数为三层的,调换比例为1:1.1;

三层以上(含)的,调换比例为1:1。

2.产权调换实施

房屋搬迁调换安置房源位于伊漕村还建小区,被搬迁房屋经结构与层数调整后的面积按上述比例进行安置。

3.面积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的,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由被搬迁人支付;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期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于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若应调换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总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各类价格均依法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补偿

(1)被搬迁房屋面积及装修装饰的测绘评估由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遴选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依据评估结果予以相应补偿,装修装饰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2)层高最低点达2.8米及以上的屋上屋、楼梯屋,可按1:0.5比例参与产权调换;其余此类建筑仅给予货币补偿,不纳入产权调换范围。

(3)外设厕所、猪舍、柴房等附属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附属厨房、卧室、车库等,可按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①层高最低点不低于2.8米,且紧邻主房主体结构;

②建筑位于合法用地范围内,外来户以土地使用权证批准面积为限,祖居户以“一户一基”政策规定的140平方米内为准。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仅作货币补偿。

(4)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上且地面为水泥硬化的,计入主体建筑面积,纳入总层数核算,补偿方式由被搬迁人自主选择;层高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5)水井、屋前屋后硬化路面、围墙等配套设施,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三)院内菜地青苗补偿

被搬迁房屋前后院内菜地青苗补偿标准按所在地耕地年均产值2160元/亩执行,据实核算补偿金额。

(四)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处理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房屋搬迁调查登记、现场测绘完成之后实施抢建、抢装修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赤东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收搬迁范围内的动态巡查与监管,坚决遏制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五)产权调换安置原则

本次产权调换房源均为现房。选房顺序依据被搬迁人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钥匙的时间先后确定,先签先选。同一时序批次内若存在多名被搬迁人,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具体房源选取顺序,确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六)房屋面积认定与补偿标准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为准;房屋现状建筑面积与权属证件记载严重不符或未取得权属证件的,以实地测绘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用地面积依据《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确认;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房屋主体建筑实际占地面积认定,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权属手续但尚未建设的空地,按该区域现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土地证载宅基地面积超出房屋实际占地部分,按该地段现行住宅基准地价补偿;非宅基地性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照本区域土地征收评估政策执行补偿。

房屋补偿安置完成后,其搬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七)其他补偿事项

临时过渡期自房屋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顺延3个月止。

选择产权调换的村民,过渡期内按被搬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按月足额支付。

搬迁补助费按每户3000元一次性发放。

设备迁移补偿:空调移机费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机费800元/台。

(八)签约搬迁奖励

自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启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逾期不予享受。

(九)房屋分户认定办法

凡持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照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定户数;无合法权属证明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独立户进行认定:(一)拥有单列两层以上或双列一层以上的主体建筑,且在本村辖区内仅有一处住宅;(二)已婚并组建独立家庭;(三)户主户籍所在地与房屋位置一致;(四)户口设立以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为准。

(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通)、市政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因征收拆迁需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自行拆除与迁建,不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安装,依照《蕲春县房屋拆迁安置相关办法》执行。

(十一)被搬迁村民应在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及时领取补偿款项。逾期未搬迁的,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征收搬迁工作有序推进。

(十二)被搬迁村民应保持房屋原状移交,不得擅自拆除或搬离属于补偿范围内的设施及附属物。违反规定的,将按评估价值相应扣减补偿金额。

(十三)搬迁补偿款发放规定:在完成房屋置换并搬迁腾空后,剩余货币补偿款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支付。被搬迁村民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及搬迁验收证明,至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申领手续。

(十四)马铺村村民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与被搬迁村民签订宅基地收回及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同步收回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未交回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公告注销。

五、其他规定

(一)赤东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与群众思想工作,保障被搬迁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被搬迁村民须如实申报房产、人口及相关信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依法追回已发放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设立专项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宅基地收回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项目直接征收搬迁费用的2%计提,纳入搬迁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合法。

本方案由赤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依据本方案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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