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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蕲春县2026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复核和新增申报工作的公告

2026年02月09日 11:26     小编:吴捷          点击: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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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我县2026年住房租赁补贴计划的实施,加快改善我县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新增申报工作

(一)申请对象范围

1.县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

漕河镇城区:大河口、一居民、二居民、十里畈、南门畈、新建、豁口、夏漕、付畈、吴庄、芝麻山、罗州城、枫树林、李咀等14个居委会。

蕲州镇城区:一关、城内、城北社区、郦公园、红石头、南门、东门等7个居委会。

2.县直单位新就业职工。

(二)申请对象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漕河镇、蕲州镇城镇居民户口两周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长期同住一周年以上;

2)申请人为低收入家庭(含低保),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为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并诚实诚信、积极配合参与大数据比对,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城镇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含)。

 

新就业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在本地人事、劳动关系稳定,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申请人在本城镇内无自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离婚前共有住房且离婚时间不到1周年的;

2)将自有住房对外出租或另有住房隐瞒真实住房状况的;

3)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不到5周年的;

4)因房屋征收拆迁已安置住房达到补偿标准或住房货币补偿到位的;

5)同父母、岳父母、子女居住超过保障标准的;

6)已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的;

7)未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或重复申报的; 

8)新就业职工拥有并使用16万元以上自有轿车或代步车辆的。

(四)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人均保障面积13平方米,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现在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补贴标准:采取梯度补贴,城镇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新就业职工200元每月;

3.计算公式:家庭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口x13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x补贴标准x补贴月数;

4.时限标准:新就业职工最多保障36个月。

(五)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

1.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居住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住房状况承诺书、收入状况承诺书和查询授权书;

3)婚姻情况,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房合同或者借住证明,出租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

2.符合新就业职工到住房保障中心领取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住房状况承诺书、收入状况承诺书和查询授权书;

3)学历证明(毕业证书),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4)租房合同或者借住证明,出租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

复审。申请人主动到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复核表,通过大数据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复核,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向当事人通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务公开网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发放。住房保障对象确定后,由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汇总统计,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请示备案。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对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银行,由银行代发放住房保障户,确保住房保障家庭用于租赁住房。

(六)时间安排

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申请,采取常态化受理、定期审核方式进行。申报时间截止到当年11月30日,逾期申报的将转为下一年度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七)组织复核

1.复核对象

上年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在册家庭。

2.复核内容

重点复核领取租赁补贴家庭及其成员是否已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现房和期房),以及家庭人口、收入变动等情况。

3.复核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主动到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等情况,填写复核表。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不符合条件。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要求,按程序复核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补贴档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特此公告。

 

                                   蕲春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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