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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蕲春县住宅小区部门联动执法清单发布

2026年03月26日 16:20     小编:吴捷          点击: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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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根据《黄冈市“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蕲春县“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经征求县直各部门意见,县集中整治工作专班牵头制定《蕲春县住宅小区部门联动执法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蕲春县住宅小区部门联动执法清单

          2.部门监督电话


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6日

附件:1
蕲春住宅小区部门联动执法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承办部门
(一)消防安全类
1
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十一条
县消防救援局
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局
3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局
4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局
5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八条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
6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县消防救援局
7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局
8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局
9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县消防救援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1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局
11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局
12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局
13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局
14
火灾隐患经县消防救援大队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消防救援局
15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局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  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 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局
(二)公共安全类
17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
18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
19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
20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公安局
21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县公安局
(三)饲养动物类
22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县公安局
23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城管执法局
24
占用楼顶、楼道、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
县公安局
(四)房屋装修、安全类
2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县城管执法局
26
违法在建(构)筑物加层、开挖地下室、在外墙开门开窗搭建建(构)筑物、在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等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
27
违法改变建(构)筑物规划审批用途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
28
建筑施工单位及个人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
(五)电梯安全运行类
2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县市监局
30
未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县市监局
3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县市监局
32
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市监局
33
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市监局
3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其维护保养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县市监局
3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县市监局
(六)环境卫生和绿化类
36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城管执法局
37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城管执法局
3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局
39
对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
(七)物业服务类
40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住建局
4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住建局
42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
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自规局
43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4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县住建局、县自规局
45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县住建局
46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县住建局
47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县住建局
48
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或者更新有关信息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住建局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9
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住建局
50
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信网络服务或者擅自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住建局
51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县市监局
52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县市监局
(八)其他高频事项
53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县公安局
 
附件:2
部门监督电话

部门(单位)              监督电话:

县住建局                   0713-7210515

县公安局                   1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713-722266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3-7212315

县城管执法局             0713-7228123

县消防救援局             0713-7210299

 


 
员 | 陈   媛
编   审  | 张  
     |龚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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