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现就扣留的拼装报废车辆或其他车辆进行强制报废或拍卖公告如下:
一、凡属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拆除或强制报废。
二、凡属超载超员、无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伪造号牌、逾期未检的机动车,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30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一律予以拍卖,价款上缴财政。
三、凡属驾驶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