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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蕲春出台房地产“十五条”新政!

2022年06月29日 22:13     小编:吴捷          点击: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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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人注意了!

蕲春房地产新政来了!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月24日,蕲春县出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漕河城区、城南新城,除《意见》中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外,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意见》中购房补贴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凡《意见》与上级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一、合理有序供地。结合商品房去库存消化周期,合理控制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节奏,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确保商品房开发用地供需平衡。从2022年7月1日起,商住开发用地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始(拍)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超过两年。在土地竞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应无息退还给未中标的单位或个人。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后,要确保净地交付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合理控制开发用地规划指标,严格控制非住宅类(公寓、商业地产、写字楼等)建设规模,减轻非住宅库存压力。

二、加大个人购房信贷支持。全县各金融机构要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将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下调为不低于20%,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银企对接机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为项目贷款展期或新增开发贷款创造条件。鼓励各金融机构拓宽金融业务范围,加大对商业公寓、商铺的按揭贷款支持力度。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一方父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余额总额不高于购房首付款。进城落户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黄冈市内异地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城区首套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本地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鼓励各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为个人购房提供“商业+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支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和青年等“夹心层”群体的居住问题。

五、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县城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加强小区绿化、物业服务、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等公共配套服务,提升居住环境舒适度,努力做到“住有宜居”。对于购买县内新建商品住房(含住房性质公寓)的家庭子女,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政策。

六、探索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制度。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定向安置房源的,所得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以房票购房的,房票购房款(包括房票兑现和购房差额)全额缴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的用途申请拨付使用。

七、吸引人才落户购房。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本地工作、未享受我县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住房性质公寓),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凭聘任合同、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税票、契税票据和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向住建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住建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按每套房6万元、4万元、2万元补贴标准一次性支付到购房人银行账户。补贴时限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申请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八、落实购房补贴政策。对于购买县内新建商品住房(含住房性质公寓)的家庭,分时段对购房人实施差异化购房补贴。购房人凭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全款税票、契税票据、身份证及银行卡等必要资料到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贴,住建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直接支付到购房人银行账户。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全款3%的比例给予补贴;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按1.5%的比例给予补贴;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的,按1%的比例给予补贴。鼓励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人不低于同等比例的补贴。补贴时限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申请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九、缓解企业税费压力。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开发企业缴税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和权限办理。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最低标准预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减征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企业缴纳城建配套费、环卫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易地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免收占道费、广告费。税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加大城区控违力度。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私房(除危房改造外),严厉查处“小产权房”开发行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责问责。

十一、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一房多售、售后包租返租、虚假宣传、哄抬房价、低价倾销、挪用预售资金、逾期交房、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

十二、培育发展市场主体。鼓励本县注册符合晋级条件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晋升成功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支持引进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房企和民营房企落户我县,参与开发用地竞拍,土地竞拍成功后,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自主开发经营。对于开发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绿化等配套工程,由企业自主发包建设,各专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企业“白名单”准入门槛,统一按行业标准予以验收。

十四、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允许开发企业以银行保函释放等额监管资金,但通过银行保函释放的监管资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房屋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我县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预售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建设单位申请使用预售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由40%上调到50%,用于支付工程款。

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商品房预售和资金监管使用行为,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加强监测调节,保障房屋供给处于合理而稳定的区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规范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准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政策,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有效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蕲春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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